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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知应会

来源: 全印检测 - 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为饲料企业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服务      阅读量:43次    

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系列宣传之饲料篇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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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 《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二、守法责任



(一)资质条件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规范



1.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2.采购



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3.销售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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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后果



(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20000元或者货值金额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20000元或者货值金额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20000元或者货值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